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6年度,24號
SCDM,106,原訴,24,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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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秋振昌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12916號、106年度偵字第4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秋振昌犯如附表編號㈠至㈦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㈠至㈦「主文(含主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褫奪公權陸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零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秋振昌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下稱五峰鄉公所)鄉長,綜理 鄉政及指揮所屬員工推動鄉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王昭文係山銘工 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山銘工程公司》負責人、劉裕德盈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盈碩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徐 志豪係連發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連發營造公司》負責人、 林子畯富林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富林工程公司 》新竹縣辦事處負責人、蔡國雲係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永發營造公司》負責人、邱永平係茗翔營造有限 公司《下稱:茗翔營造公司》負責人、黃源霖係浩晟設計工 程有限公司《下稱:浩晟工程公司》負責人(以上王昭文劉裕德徐志豪林子畯蔡國雲邱永平黃源霖所涉行 賄罪嫌部分,均經檢察官另案偵辦中)。秋振昌為能順利當 選於民國103 年11月29日舉行投票之新竹縣五鄉鄉長選舉 ,投入大量經費,因而積欠龐大債務新臺幣(下同)5 百多 萬元,於103 年12月25日起就任鄉長職務後,陸續遭第三人 及金融機構催討,竟鋌而走險,利用其鄉長綜理各項工程招 標採購、履約、驗收程序之職務身分,主觀上基於對職務上 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
(一)山銘工程公司負責人王昭文部分:
1、山銘工程公司負責人王昭文於104 年間得標「104 年度五 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A 案開口契約(案號 :B154002 )」,其服務報酬乃以發包工程建造費用之一 定比例計算,而山銘工程公司取得上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 服務案之標價(比例為8.5 %),履約期間為104 年7 月



9 日至105 年7 月10日;於105 年得標「105 年度五峰鄉 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B 案開口契約(案號:B1 64003 )」,履約期間為105 年9 月10日至106 年9 月10 日;於105 年得標「雲山替代道路北段(民生部落至俠客 樓橋)規劃設計案(案號:B164001 )」,履約期間為10 5 年8 月20日至105 年12月31日,另得標「喜翁道路改善 工程」、「清泉風景特定臨整建工程(特加1 期)」、「 105 年3 月豪雨- 五峰鄉桃山村雲山農路1K+600災害復建 工程」、「105 年度全鄉基礎環境改善工程」等工程之設 計監造服務業務。
2、秋振昌因遭催討債務,需款孔急,竟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 、收受賄賂、不正利益之犯意,先後接續為下列行為: ⑴秋振昌於104 年12月23日,在新竹縣五峰鄉鄉公所停車場 ,利用與王昭文討論工程事宜之機會,向王昭文稱:「這 裡不好談,晚上我們約在竹東鎮東峰路旁的資源莊停車場 ,請準備20萬元」等語;而王昭文為使山銘工程公司能順 利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考量上述得標之 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係複數決標,須秋振昌指定山銘工程 公司設計監造,始可獲得工程款,且山銘工程公司承攬眾 多五峰鄉公所工程,僅得順從秋振昌之意,乃基於對於公 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行賄之犯意,於104 年12月 23日18時許,在新竹縣○○鎮○○路00000 號中油資源莊 冰店停車場,獨自進入秋振昌的座車內,交付6 萬元予秋 振昌,並作為山銘工程公司承作五峰鄉公所發包上開工程 案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代價,其餘14萬元,王昭文則不 願意支付。
秋振昌又接續於105 年4 月12日上午,要求不知情之五峰 鄉公所建設課課長曾國龍聯繫得標「104 年度五峰鄉轄管 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A 案」之山銘工程公司負責人 王昭文,於105 年4 月12日9 時許前往五峰鄉公所鄉長辦 公室(下稱:鄉長辦公室)與其見面,王昭文依約由曾國 龍陪同到鄉長辦公室與秋振昌見面時,秋振昌竟利用曾國 龍短暫離開之時間,向王昭文稱:爭取工程案需要一些資 金當盤纏當作公關費等語,直接開口索取30萬元;同時稱 :翌日(即13日)要宴請原住民身份長官,希望王昭文協 助找竹北市可容15個人大桌餐廳(即暗示要鄉長請客、廠 商買單)等語,王昭文表示隔天新竹縣施工查核小組要查 核工程無法參加,但會請山銘工程公司職員周隆君安排辦 理。秋振昌隨即提醒:「明天早上你要來這裡,我會在這 裡等你,剛交代的事情要處理好」等語,相約105 年4 月



13日上午於鄉長辦公室交付賄款,王昭文知悉秋振昌所指 即索取30萬元乙事,因擔心影響山銘工程公司得標承包五 峰鄉公所發包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A 案開口契約,遂基於 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 於105 年4 月12日15時許前往自強南北路跟光明東六路口 渣打銀行竹北分行,從渣打銀行竹北分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臨櫃領取現金30萬元;並請山銘工程公司 周隆君以1 萬元之價格為上限訂席新竹縣竹北市永久活魚 海鮮餐廳。105 年4 月13日8 時許,王昭文已經在鄉長辦 公室等候鄉長秋振昌秋振昌抵達時與王昭文一同在沙發 區商談,秋振昌表示:「我昨天交代的事情,你都處理好 了嗎?」,王昭文回應:「中午吃飯的餐廳請小姐都定好 了」,秋振昌反稱:「我交代的事情,是要中午請小姐處 理嗎?」,王昭文說:「我錢有帶來」,秋振昌聽到後就 回到位置拿取裝筆記型電腦的黑色包包,放在王昭文坐的 椅子旁邊,再轉身走回其鄉長辦公桌,王昭文遂將30萬元 賄賂拿出放在黑色包包中,再把拉鍊拉起來,之後王昭文秋振昌過來沙發區,向秋振昌抱怨:「我們做的是專業 服務的項目,沒有其他額外的收入,你要那麼多,對我們 是很大的負擔」,秋振昌收受30萬元賄賂並回說:「要有 這些東西,我才有本錢,去向民意代表爭取經費」。秋振 昌於當日(即105 年4 月13日)中午,前往王昭文安排之 永久活魚海鮮餐廳宴請包括當時任職新竹縣原住民族行政 處副處長姜禮仙在內之原住民官員,用餐完畢後周隆君以 LINE告知王昭文要支付的餐費是9,000 元及2 罐威士忌及 2 箱海尼根,合計1 萬8,069 元,又因為前來用餐人數太 多,所以秋振昌要求周隆君加開桌數並改成單桌單價金額 較少的餐色,周隆君電話詢問王昭文是否同意,王昭文回 稱:「可以,不然呢?」而迫於無奈同意,飲宴結束後之 餐費、酒錢共計2 萬7,069 元,嗣後該筆金錢由周隆君先 以個人信用卡分成9,000 元、1 萬8,069 元等2 筆先行墊 付,再由王昭文自山銘工程公司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 )將上開款項匯還周隆君。而上開飲 宴費用單據,其中1 張抬頭記載山銘工程公司(金額為1 萬8,069 元)交予王昭文,另1 張因姜禮仙表示縣政府用 餐部分自行出資,故將抬頭記載新竹縣政府(金額9,000 元),交予姜禮仙攜回辦理核銷。王昭文以此30萬元金額 與餐飲費用不正利益1 萬8,069 元,作為秋振昌不更改原 指定山銘公司承作五峰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工程 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之代價。




3、嗣王昭文於106 年4 月19日主動前往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 調查站及新竹地檢署自白申告上開犯罪事實犯罪2、⑵之 犯行,且陳述行賄之經過,而接受裁判;秋振昌則於106 年4 月27日就上開犯罪事實2、⑴之犯行亦自白犯罪及收 賄之經過(詳後述)。
(二)盈碩營造公司負責人劉裕德、連發營造公司負責人徐志豪 部分:
1、連發營造公司於104 年8 月25日得標承作「上下比來道路 改善工程(案號:B156023 )」(得標金額1,686 萬元) 工程採購案,於105 年2 月18日開始驗收、105 年8 月30 日完成驗收;盈碩營造公司於104 年8 月18日得標承作「 大隘村祭場聯絡道路改善工程(案號:B156022 )」(得 標金額2,182 萬2,500 元)工程採購案,於105 年4 月14 日開始驗收、105 年5 月25日完成驗收;龍裕營造有限公 司(下稱龍裕營造公司)於104 年8 月25日得標承作「隘 蘭聯絡道路改善工程(案號:B156024 )」(得標金額1, 298 萬元)工程採購案,於105 年2 月2 日開始驗收、10 5 年4 月21日完成驗收;家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家凱營 造公司)於104 年8 月25日得標承作「桃山村松鷹道路改 善工程(案號:B156021 )」(得標金額1,785 萬7,000 元)工程採購案,於105 年2 月16日開始驗收、105 年2 月24日完成驗收。
2、秋振昌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5 年 2 月16日,因知悉連發營造公司承作之「上下比來道路改 善工程」、盈碩營造公司承作之「大隘村祭場聯絡道路改 善工程」、龍裕營造公司承作之「隘蘭聯絡道路改善工程 」、家凱營造公司承作之「桃山村松鷹道路改善工程」於 這兩天正開始辦理驗收作業(該4 家營造公司工程,均係 同時段發包、同時段驗收、同日預定動支工程款),遂利 用不知情而負責驗收作業之建設課課長曾國龍,聯繫得標 承作五峰鄉公所發包原住民委員會補助的道路改善工程的 4 家廠商負責人相約會面,秋振昌意在辦理驗收作業之際 向上開廠商負責人索取1 萬5,000 元至2 萬元不等之小額 賄款。適逢盈碩營造公司職員劉盈亨前往鄉長辦公室,秋 振昌不自己向劉盈亨說明,反而請盈碩營造公司職員劉盈 亨去詢問曾國龍曾國龍乃轉述秋振昌說明表示:鄉長為 辦理祭祀殺豬活動,需捐1 萬5,000 元至2 萬元之金額, 並劉盈亨請回去轉告盈碩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劉裕德等語 ;同日(105 年2 月16日)家凱營造公司承包之「桃山村 松鷹聯絡道路改善工程」辦理驗收作業,曾國龍復向家凱



營造公司經理陳桂芬轉告秋振昌上述贊助祭祀殺豬需捐1 萬5,000 元至2 萬元之金額之要求;另承包「上下比來道 路改善工程」連發營造公司的下包廠商冠驊營造之黎萬德 也前往五峰鄉公所曾國龍再向黎萬德轉達秋振昌需捐1 萬5,000 元至2 萬元之金額之要求,再請黎萬德轉告連發 營造公司負責人徐志豪。翌日(即105 年2 月17日)上午 ,曾國龍辦理驗收中之龍裕營造公司「隘蘭聯絡道路改善 工程」時,向龍裕營造公司負責人林興龍告知鄉長秋振昌 上述捐1 萬5,000 元至2 萬元金額之要求。秋振昌因急於 105 年2 月17日下班前拿到各廠商款項,遂於105 年2 月 16日16時許,透過曾國龍通知前述4 家廠商於105 年2 月 17日18時會面,曾國龍乃與家凱營造公司陳桂芬聯繫告知 秋振昌要求會面的時間及地點,並請陳桂芬轉告另外3 家 工程廠商,約定105 年2 月17日18時,在新竹縣○○鎮○ ○路○段000 巷00號森呼吸餐廳交付金錢。秋振昌於105 年2 月17日18時許,搭乘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抵 達新竹縣竹東鎮森呼吸餐廳,惟僅徐志豪劉裕德依約前 來;徐志豪劉裕德為使其公司承作五峰鄉公所之工程採 購案能順利驗收、結算、請款,各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 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徐志豪獨自進入上開車輛內, 親自交付各內裝2 萬元之鵝黃色信封袋賄款予秋振昌本人 ,秋振昌則收受2 萬元賄賂;劉裕德也獨自進入上開車輛 內,親自交付各內裝3 萬元之鵝黃色信封袋賄款予秋振昌 本人,秋振昌亦收受3 萬元賄路,後秋振昌將2 個信封袋 放進黑色方型電腦手提包,而龍裕營造公司及家凱營造公 司負責人皆未前來。
(三)富林工程公司林子畯、浩晟工程公司黃源霖部分: 1、秋振昌於104 年間某日,藉五峰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發包「104 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B 案開口契約(案號B154003 )」之機會,私下於上開設計 監造技術服務案開標前,與有意投標上開設計監造技術服 務案之浩晟工程公司負責人黃源霖接觸,相約在新竹縣竹 東鎮合家福餐廳飲宴,秋振昌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 賄賂之犯意,向黃源霖要求20萬元賄賂,作為協助浩晟工 程公司取得上開工程標案之代價;而黃源霖為使浩晟工程 公司能順利取得上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乃基於對於公 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現金20萬元之 賄款予秋振昌收受。事後秋振昌違反承諾,上開設計監造 技術服務案於104 年6 月12日10時進行資格標審查作業, 浩晟工程公司因「服務建議書詳細價目表未用印,規格不



符」之理由,遭五峰鄉公所認定資格不符,而未能順利得 標,於104 年6 月17日評選評定富林工程公司為第1 序位 廠商,並於104 年7 月8 日與富林工程公司進行議價後, 以標價「工程建造費用8.0%」決標予富林工程公司,黃源 霖因此憤而抱怨,欲索回上開20萬元賄款。
2、秋振昌因無力償還上開黃源霖所給付之20萬元賄款及其先 前因選舉向尖石鄉民吳永康所借貸之債務,基於對職務上 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先於104 年7 、8 月間 某日,透過尖石鄉民吳永康向取得上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案之富林工程公司新竹縣辦事處負責人林子畯聯繫,要求 林子畯出資代為償債,林子畯誤以為係代秋振昌償還黃源 霖先前給付之20萬元賄款,且為使富林工程公司得標承作 之上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於履約期間不被秋振昌刁難 ,能順利通過驗收、結算及請款,乃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 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20萬元賄款予吳永康, 然該筆賄款實係代秋振昌償還上開積欠吳永康之20萬元債 務。
3、秋振昌又於105 年12月底某日,邀請甫於105 年12月20日 得標承作五峰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105-106 年 度五峰鄉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管理委託技術服務案」之富 林工程新竹縣辦事處負責人林子畯赴於鄉長辦公室,商議 「105 年度五峰鄉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管理委託技術服務 (案號:B166008 )」、「105-106 年度五峰鄉簡易自來 水系統營運管理委託技術服務(案號:B166025 )」案件 履約相關事宜,秋振昌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 接續犯意,表示因為應酬活動較多需要資助活動費用12萬 元。而林子畯為使富林工程公司104 年、105 年間得標承 作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於履約期間不被秋振昌刁難, 能順利通過驗收、結算及請款,乃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 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6 年1 月間農曆過年前, 親自前往鄉長辦公室交付現金12萬元之賄款予秋振昌收受 ,作為富林工程公司工程可以順利驗收之代價,事後秋振 昌又表示106 年5 月2 日要招待五峰鄉民代表至澎湖遊玩 ,再度基於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之犯意,需款15萬元 ,惟林子畯則認為前已經陸續支付賄賂共32萬元,而不予 理會。
4、嗣秋振昌於106 年5 月1 日上開犯罪事實犯罪(三)1、 3之犯行未發覺前,向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自首犯罪及收賄 之經過,而接受裁判。
(四)永發營造公司負責人蔡國雲部分:




1、永發營造得標承作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發包「清泉風景特定區景觀步道及五峰鄉入口意象改善工 程(案號:B156038 )」工程標案,履約日期為105 年1 月6日至105年5月5日。
2、秋振昌於105 年5 月25日下午,邀約永發營造公司負責人 蔡國雲前往鄉長辦公室見面,期間蔡國雲為上開工程標案 遲未領得工程款及其設於五峰鄉竹林村之「愛上喜翁」民 宿露營區之垃圾清運問題等事宜,請託秋振昌協助處理。 秋振昌竟藉機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要 求蔡國雲提供7 萬元,作為協助永發營造得以順利領得上 開工程標案工程款及指派五峰鄉公所清潔隊協助清運上開 民宿露營區垃圾之代價,並期約蔡國雲於105 年5 月26日 下午於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之7-11便利超商停車場交付。 翌日(105 年5 月26日)秋振昌蔡國雲,在新竹縣芎林 鄉富林路7-11便利超商停車場,雙方繼續討論上開民宿清 運及工程款問題,於離開時,蔡國雲為使永發營造得以順 利領得上開工程標案工程款及上開民宿露營區垃圾清運問 題能順利解決,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 意,交付身上現金7 萬元給予秋振昌收受。秋振昌隨後於 105 年6 月13日致電聯繫蔡國雲約於105 年6 月14日上午 於鄉長辦公室見面,蔡國雲亦依約前往與秋振昌見面後, 於105 年6 月16日順利領取上開工程標案第1 筆工程款1, 279 萬0,226 元之支票。秋振昌又於105 年6 月28日、10 5 年7 月4 日、105 年7 月16日,與蔡國雲相約於鄉長辦 公室見面商議,嗣永發營造公司果又順利於105 年7 月26 日領得上開工程標案第2 筆工程款697 萬3,638 元。秋振 昌並指派五峰鄉公所清潔隊人員協助解決蔡國雲上開垃圾 清運問題,惟未提供原承諾之2 個垃圾子母車供上開民宿 露營區使用。
(五)茗翔營造公司負責人邱永平部分:
1、秋振昌藉105 年10月間辦理「105 年4 月17日大雨-清石 道路0K+150道路災害復建工程(原案號:B166020 ,其後 變更案號為B000000-0 )」工程標案(下稱:上開工程標 案)之機會,於上開工程標案上網公告前之105 年10月10 日、105 年11月10日、105 年11月15日、105 年11月16日 、105 年12月5 日等日期,分別在苗栗縣頭份鎮谷軒日本 料理餐廳、新竹市荷竹園餐廳、新竹縣竹北市春水堂人文 茶館,與茗翔營造負責人邱永平見面,商議上開工程標案 設計預算金額與規格等相關事宜。其中,秋振昌於105 年 11月15日15時0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春水堂人文茶館,



私下與邱永平獨自進入邱永平所有車號000-0000座車裡商 議,秋振昌先基於未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向 邱永平要求、收受賄賂;而邱永平考量上開工程標案若採 行最低價標方式,恐無法確保茗翔營造公司得標及利潤, 遂建議秋振昌將上開工程標案改採行公開評選之招標方式 ,並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主觀犯意, 主動承諾秋振昌將支付1 成工程款(以茗翔營造得標金額 計算,1 成工程約219 萬7,000 元,其計算方式:得標金 額2,197 萬元×10%=219萬7,000 元)予秋振昌,作為秋 振昌協助茗翔營造公司取得上開工程標案之代價,秋振昌 當場應允邱永平提議,承諾將協調變更上開工程標案之招 標方式,並主動向邱永平先期約於105 年11月16日下午於 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7-11便利超商交付30萬元,作為協助 茗翔營造公司能順利取得承作上開工程標案之代價;邱永 平於105 年11月16日16時許,先駕駛車號000-0000抵達新 竹縣芎林鄉富林路7-11停車場,秋振昌則於105 年11月16 日下午16時0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車輛抵達上開停車場 ,秋振昌獨自進入邱永平所有上開車輛內,邱永平基於對 於公務員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30萬元予秋振昌收受之, 作為秋振昌幫忙取得上開標案之代價。
2、嗣上開工程標案於105 年11月24日公告時,並未依邱永平 之建議而仍採行公開招標之招標方式進行,於105 年12月 8 日第一次開標,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五峰鄉公 所復於105 年12月8 日再次公告,於105 年12月13日第2 次開標,計有7 家廠商參與投標,開標結果因最低價廠商 建翔營造有限公司及次低價廠商龍裕營造有限公司之標價 ,均低於原核定底價2,756 萬3,700 元之80%,經開標主 持人即五峰鄉公所秘書張國隆宣布保留決標,並要求上開 2 家廠商提出說明標價偏低原因,嗣上開2 家廠商雖依五 峰鄉公所要求提出說明,惟經五峰鄉公所認定說明不合理 且未繳納差額保證金,而未決標予上開2 家廠商,而次次 低價廠商茗翔營造標價2,197 萬元,亦低於原核定底價2, 756 萬元,原需提出說明並繳納差額保證金,惟因秋振昌 前已收受邱永平交付上開30萬元賄賂,為履行承諾使茗翔 營造公司得以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及便利其後得以繼續 索取賄賂,明知開標後即不得再變更底價,且上述茗翔營 造公司標價為2,197 萬元,低於原核定底價2,756 萬3,70 0 元之事實,竟升高犯意為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及登 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逕自於 五峰鄉公所工程採購底價表公文書上將原核定已無法變更



之底價2,756 萬元竄改登載為2,745 萬元,足生損害於五 峰鄉公所對標案決標之正確性致使茗翔營造公司標價得以 高於底價80%,而無需另為說明並繳納差額保證金,順利 於105 年12月27日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秋振昌協助茗 翔營造公司順利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後,復於106 年農 曆年前某日,接續向邱永平索取使茗翔營造公司得以得標 承作上開工程標案20萬元之賄賂;而邱永平為感謝秋振昌 協助茗翔營造公司得標承作上開工程標案,復接續基於對 於公務員交付賄賂之犯意,再次於其所有座車上親自交付 20萬元現金予秋振昌本人收受。
二、案經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 查站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前4 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 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被告邱振昌及 其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而同 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24號卷《下稱本院 卷》第126 至127 頁、第164 至172 頁),且迄至言詞辯論 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 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以之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 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有證據能力。二、至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形,復經本院於審理中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於103 年12月25日就任五峰鄉鄉長,綜理鄉政,指揮 監督所屬課、室單位(民政課、農業經濟課、文化觀光課 、建設課、人事室、主計室及秘書室)等各項行政業務, 就本案14件工程案均依業務單位視案件內容提出可行性採 購方案由被告或秘書授權辦理,至工程監驗執行方式則均



依被告核准後施行等節,有新竹縣五峰鄉公所106 年10月 23日五鄉人字第1061003432號函暨所附新竹縣五峰鄉公所 分層負責明細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足憑(見 本院卷第74至108 頁、第151 頁),堪認被告係依法令服 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二)被告就任五峰鄉鄉長後,分別於事實欄一(一)至(五) 所載之時間,為事實欄一(一)至(五)所載行為等情, 均業據被告於調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見新竹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4044號偵查卷 《下稱106 偵4044卷》卷1 第1 至11頁、第15至17頁、第 28至29頁、第31至41頁、第43至45頁、第47至48頁、第52 至54頁、第57至58頁、第63至64頁、本院卷第124 頁、第 235 至243 頁),並有下列證據可佐:
1、人證部分:
核與證人即山銘工程公司負責人王昭文於調詢、偵查時證 述(見新竹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第556 號偵查卷《下稱 105 他556 卷》卷1-1 第1 至3 頁、第6 至7 頁、第9 至 10頁、第46至54頁、第85至101 頁、第103 至104 頁)、 證人即山銘工程公司職員周隆君於調詢、偵查時證述(見 105 他556 卷卷1-1 第19頁反面至第21頁、第40至43頁) 、證人即連發營造公司負責人徐志豪於調詢、偵查時證述 (見105 他556 卷卷2-1 第1 至4 頁、第11至14頁)、證 人即盈碩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劉裕德於調詢、本院訊問時 證述(見106 偵4044卷卷2 第16頁反面至第24頁、第184 頁反面至第188 頁)、證人即浩晟設計公司負責人黃源霖 於本院訊問時證述(見新竹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4980號 偵查卷《下稱106 偵4980卷》第41至42頁)、證人即富林 工程新竹縣辦事處行政業務負責人林子畯於調詢、偵查時 證述(見105 他556 卷卷3-1 第51頁反面至53頁、第58至 61頁)、證人即永發營造公司負責人蔡國雲於調詢、偵查 時證述(見新竹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4598號偵查卷《下 稱106 偵4598卷》第7 頁反面至第8 頁、第10至13頁)、 證人即茗翔營造公司負責人邱永平於調詢、偵查、本院訊 問時證述(見106 偵4044卷卷1 第17頁、106 偵4044卷卷 2 第83頁反面至第91頁、第177 頁反面至第183 頁、證人 即五峰鄉公所建設課課長曾國龍於調詢、偵查時證述( 105 他556 卷卷1-1 第108 至121 頁、第179 至180 頁) 、證人即五峰鄉公所秘書張國隆於調詢、偵查之證述(見 105 他556 卷卷5-1 第1 頁反面至第4 頁、第6 至7 頁、 第9 至12頁)、證人即家凱營造會計主管王慧菁於偵查時



證述(見105 他556 卷卷2-1 第33頁)、證人吳永康於警 詢、偵查時證述(見106 偵4980卷第43頁反面至第45頁、 第48至50頁)、證人即五峰鄉公所鄉長助理黃美萍於調詢 、偵查時證述(見105 他556 卷卷6-1 第2 至3 頁、第12 至13頁)均大致相符。
2、書證部分:
⑴就事實(一)部分:
永久活魚海鮮餐廳統一發票影本、證人王昭文、周隆君 、曾國龍LINE對話紀錄照片5 張(見105 他556 卷卷1-1 第15至17頁)、105 年8 月24日決標公告(雲山替代道路 北段〈民生部落至俠客樓橋〉規劃設計案)、105 年9 月 20日決標公告(105 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 術服務B 案〈開口契約〉)、104 年7 月31日決標公告( 104 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A 案)、 證人周隆君先行墊付永久活魚海鮮餐廳餐費之刷卡簽單影 本(見105 他556 卷卷1-1 第23至32頁)、第一商業銀行 竹北分行105 年5 月16日函暨山銘工程公司帳號00000000 000 號帳戶105 年4 月1 日至105 年4 月30日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5 月31日函暨王昭 文帳戶歷史明細、交易傳票(見105 他556 卷卷1-1 第36 至38頁)、證人王昭文於104 年12月23日至104 年12月24 日止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 被告於104 年12月23日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雙向通聯紀錄、104 年12月23日蒐證照片3 張、被告與證 人曾國龍於105 年4 月12、13日通聯譯文、105 年4 月13 日蒐證照片28張(見105 他556 卷卷1-1 第56至69頁、第 78至83頁)、開標紀錄、評選委員評選總表(標案:104 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A 案)、議價 紀錄、減價紀錄、公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單、服務費用 底價(標案:104 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 服務A 案)、104 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 服務A 案勞務採購契約書(山銘工程、五峰鄉公所)(見 105 他556 卷卷1-2 第16至42頁)、證人王昭文於104 年 11月1 日至105 年3 月1 日止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被告於104 年11月至105 年3 月 1 日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見 105 他556 卷卷1-2 第48至50頁); ⑵就事實(二)部分:
有台灣採購公報網- 連發營造104 年得標案件資料、「上 下比來道路改善工程」決標資訊(見105 他556 卷卷2-1



第6 至8 頁)、104 年8 月28日決標公告(標案:上下比 來道路改善工程)104 年8 月20日決標公告(標案:大隘 村祭場聯絡道路改善工程)、104 年8 月28日決標公告( 標案:隘蘭聯絡道路改善工程)、104 年8 月28日決標公 告(標案:桃山村松鷹聯絡道路改善工程)(見105 他55 6 卷卷2-2 第6 至13頁)、被告於105 年2 月16、17日所 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證人劉裕 德於105 年2 月16、17日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雙向通聯紀錄、證人陳桂芬於105 年2 月16、17日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 調閱查詢單、雙向通聯紀錄、證人黎萬德於105 年2 月16 、17日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紀錄 (見105他556卷卷2-2第16至27頁); ⑶就事實(三)部分:
有105 年5 月16日、105 年6 月6 日富林工程林子畯至鄉 長辦公室蒐證照片共14張(見105 他556 卷卷3-1 第23至 26頁)、被告與證人林子畯於105 年10月19日至竹北春水 堂蒐證照片10張、105 年10月20日被告、證人曾國龍、林 子畯於竹北市扁頭原味海鮮餐廳蒐證照片6 張(見105 他 55 6卷卷3- 1第27至31頁)、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廠商投標 文件外標封、資格封、價格封(富林工程、標案:104 年 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B 案〈開口契約 〉)、104 年7 月31日決標公告(標案:104 年度五峰鄉 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B 案〈開口契約〉)、10 5 年6 月17日決標公告(標案:105 年度五峰鄉簡易自來 水系統營運管理委託技術服務)、105 年12月29日決標公 告(標案:105-106 年度五峰鄉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管理 委託技術服務)、104 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技術服務B 案(開口契約)之開標紀錄、評選委員評選總 表、議價紀錄、公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單、服務費用底 價、104 年度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B 案 勞務採購契約書(富林工程、五峰鄉公所)、新竹縣五峰 鄉公所廠商投標文件資格封(浩晟工程、標案:104 年度 五峰鄉轄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B 案)、民事支付 命令聲請狀、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5129號支付命令(見 106偵4980卷第46頁、本院卷第246頁); ⑷就事實(四)部分:
有104 年12月23日決標公告(標案:清泉風景特定區景觀 步道及五峰鄉人口意象改善工程)(見105 他556 卷卷1- 2 第43至44頁)、被告與證人蔡國雲於105 年5 月25日通



聯譯文、證人蔡國雲於105 年5 月25日至鄉長辦公室蒐證 照片12張、被告與證人蔡國雲於105 年5 月26日通聯譯文 (見105 他556 卷卷4-1 第7 至11頁)、台灣採購公報網 - 永發營造104-105 年得標案件資料及「清泉風景特定區 景觀步道及五峰鄉入口意象改善工程」、「竹林村喜翁步 道改善工程」、「105 年度五峰鄉簡易自來水系統設施改 善工程」決標資訊(見105 他556 卷卷4-1 第13至19頁) 、永發營造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 105 他556 卷卷4-2 第2 頁)、被告及證人蔡國雲、證人 蔡國雲及永發營造職員、證人蔡國雲五峰鄉公所職員於 105 年6 月13、14、16日通聯譯文(見105 他556 卷卷4 -2第17至18頁)、證人蔡國雲於105 年6 月14日至鄉長辦 公室蒐證照片8 張(見105 他556 卷卷4-2 第20至21頁) 、被告及證人蔡國雲、證人蔡國雲五峰鄉公所職員於10 5 年6 月27日通聯譯文(見105 他556 卷卷4-2 第23至24 頁)、證人蔡國雲於105 年6 月28日至鄉長辦公室蒐證照 片14張(見105 他556 卷卷4-2 第26至29頁)、被告及證 人蔡國雲、證人蔡國雲陳杉陽於105 年7 月4 日通聯譯 文(見105 他556 卷卷4-2 第31頁)、證人蔡國雲於105 年7 月4 日至鄉長辦公室蒐證照片11張(見105 他556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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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林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茗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