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618號
SCDM,106,交易,618,2018020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育槿
      彭拉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4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育槿於民國106 年4 月16日9 時12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後載鍾瑋庭,沿新竹縣 ○○鎮○○路○○○○○○○○○○路○○道○路○○○○ ○○號誌交岔路口處時,本應注意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 標線之規定;且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 尺前顯示方向燈禍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 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又轉彎車 應讓直行車先行;無重型機車之駕駛執照,不得駕駛普通重 型機車,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無 駕駛執照而超速行駛,且行經上開路口提前左轉又未讓對向 直行車先行。適對向車道有被告彭拉綻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重型機車沿員山路由北往南方向停等號誌後起步直行, 亦疏未注意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 方式駕車,被告彭拉綻竟在行經上開路口時,未充分注意車 前狀況,致與被告沈育槿所騎成之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被告 沈育槿鍾瑋庭、被告彭拉綻均因此人車倒地,被告沈育槿 受有右膝挫傷之傷害,被告彭拉綻則受有頭臉部擦挫傷併撕 裂傷、唇部撕裂傷、牙齒斷裂併缺失、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 害,鍾瑋庭受有右手肘擦傷(未據告訴),因認被告沈育槿彭拉綻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被告沈育槿彭拉綻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 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沈育槿、彭拉 綻於106 年12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 2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