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67號
PCDA,107,交,67,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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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67號
原   告 享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蘇育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
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2 款、第87條、及
  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237 條之3 第1
  、2 項等規定,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
  (其中違反同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之
  「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
  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是就交通裁決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應附具「裁決書」,並以作出裁決之「原處分
  機關」為被告。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對於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誤載為「新北市政
  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6 年9 月7 日新北裁催字第裁48-C0000
  0000號」,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 6
  條、第105 條規定,應將交通裁決書字號更正之(若是對於
  起訴書後附之決書不服,應對於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更正記
  載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7 年1 月9 日新北裁
  催字第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三、從而,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並提出繕本
  或影本1 份以供被告答辯之用。
四、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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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享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