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07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家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叁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家榆於民國99年2 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46367057033507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6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8 月
10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新臺幣(下同)1,021 元及違約
金暨月付金利息8,605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
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
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
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
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407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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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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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家榆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7059 │6705703350│08月 11日 │ │點九九 │
│ │元 │7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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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林家榆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230706│6705703350│08月 11日 │ │點九九 │
│ │元 │7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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