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54號
PCDV,107,補,254,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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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越南商中原投資公司(TRUNG NGUYEN INVESTMEN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鄧黎原武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威宏律師
      李俊良律師
被   告 天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天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5
萬6,64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5 萬
6,6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8,814 元(柒萬捌仟捌佰壹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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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