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越南商中原投資公司(TRUNG NGUYEN INVESTMEN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鄧黎原武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威宏律師
李俊良律師
被 告 天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天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5
萬6,64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5 萬
6,6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8,814 元(柒萬捌仟捌佰壹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