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4號
PCDV,107,補,24,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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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禾達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程
訴訟代理人 呂大維
被   告 游祥和
上列當事人間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
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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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達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