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禾達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程
訴訟代理人 呂大維
被 告 游祥和
上列當事人間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
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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