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9號
PCDV,107,補,229,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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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蔣京叡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特師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 萬8,892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 萬8,6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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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師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