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蔣京叡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特師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 萬8,892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 萬8,6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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