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17號
PCDV,107,補,217,201802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皇達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藝樺
被   告 錫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達成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8,245元,應繳
   裁判費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9,21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1/1頁


參考資料
皇達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錫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