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王派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當
訴訟代理人 曾大殷
被 告 高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賢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陳姿融律師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35719 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貳仟貳佰伍拾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仟柒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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