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9號
PCDV,107,補,189,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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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送達代收人 郭文祺
被   告 佳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翔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18,139元,應繳
   裁判費330,7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30,23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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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