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1號
PCDV,107,補,171,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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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歐陽逸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簡振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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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