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5號
PCDV,107,補,145,201802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即 債 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林免
  、林允水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388號),惟
  其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4715元,應繳
   裁判費1萬20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
   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1588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