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3號
PCDV,107,補,133,201802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順成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國
被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萬壹仟捌佰
   玖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貳仟叁佰柒拾玖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壹仟捌佰
   柒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1/1頁


參考資料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成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