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債 權 人 蕭友嶽
債 務 人 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芳伃
一、債務人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芳伃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芳伃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芳伃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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