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99號
PCDV,107,司促,899,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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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債 權 人 蕭友嶽
債 務 人 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芳伃
一、債務人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芳伃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芳伃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芳伃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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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