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卉淳
債 務 人 許雁淩
法定代理人 莊心宜
債 務 人 許志鎧
法定代理人 莊心宜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吉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叁萬零
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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