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305號
PCDV,107,司促,5305,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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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0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芬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拾捌元,及新臺
  幣肆萬肆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
  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
  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芬蘭於099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8,048元整未為
  清償(含掛失費200元整、消費款44,80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
  1,840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44,808元整自107年0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
  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
  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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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