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柯智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柒拾叁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柯智堯於民國101年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新臺幣28573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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