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張絮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絮涵於民國104年9月1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13000100863281),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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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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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絮涵 130│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 │
│ │57844 │0010086328│11月 16日 │ │ │
│ │元 │1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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