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945號
PCDV,107,司促,4945,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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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柯仲宜
債 務 人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闕展鵬

債 務 人 闕勝騏
債 務 人 劉少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零陸萬陸仟
  肆佰捌拾伍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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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