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蕭如雅
債 務 人 李姿葦
債 務 人 李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叁佰零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姿葦於民國102-105年間邀同債務人李玲玲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
,共計新臺幣232,85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日之次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
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
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
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
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
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
,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
2.15%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
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
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
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李姿葦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6年10月0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25,30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
約金。另債務人李玲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8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姿葦、李│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1.15% │
│ │225305│玲玲 │9月01日起 │2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姿葦、李│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5305│玲玲 │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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