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11號
PCDV,107,司促,4811,201802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蕭如雅
債 務 人 李姿葦
債 務 人 李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叁佰零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姿葦於民國102-105年間邀同債務人李玲玲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
  ,共計新臺幣232,85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日之次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
  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
  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
  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
  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
  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
  ,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
  2.15%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
  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
  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
  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李姿葦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6年10月0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25,30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
  約金。另債務人李玲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8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姿葦、李│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1.15%   │
│  │225305│玲玲   │9月01日起  │2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姿葦、李│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5305│玲玲   │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