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455號
PCDV,107,司促,4455,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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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吳承駿
債 務 人 和豐禮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孟宗
債 務 人 游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肆萬捌
  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佰玖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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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豐禮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