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55號
PCDV,107,司促,4255,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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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55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債 務 人 湧升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先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貳佰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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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升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