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42號
PCDV,107,司促,4142,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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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4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JARAPA LILIAN TAMPARONG 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二、本件債務人JARAPA LILIAN TAMPARONG 已於民國106 年8 月 23日出境國外,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內容一份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 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 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 命令之聲請,故債權人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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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