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65號
債 權 人 禎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宗
債 務 人 葉麗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㈢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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