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065號
PCDV,107,司促,4065,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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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65號
債 權 人 禎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宗
債 務 人 葉麗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㈢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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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禎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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