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052號
PCDV,107,司促,4052,201802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5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鄭正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伍佰叁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