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977號
PCDV,107,司促,3977,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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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77號
債 權 人 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孝賢
債 權 人 馥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孝賢
債 務 人 W Tower越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馥笙公寓大廈管
  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捌仟捌佰
  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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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馥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