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辜柏霖即辜孫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陸佰玖拾貳
元,及其中貳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零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叁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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