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曾千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捌仟玖佰伍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貳仟貳佰零
柒元,及其中貳拾捌萬肆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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