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838號
PCDV,107,司促,3838,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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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3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忠山
債 務 人 王宏堉即王書毅
債 務 人 王家鈴即王晞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柒佰叁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捌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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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