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37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楊志峯
債 務 人 楊淑敏
一、債務人楊志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玖萬
玖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
楊淑敏給付之。
二、債務人楊志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柒萬
柒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
債務人楊淑敏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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