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6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盈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盈蓁於民國92年1月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 & 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協議內容條件如附證二
。詎債務人未依協商後之協議條件繳款,依協議內容,未到
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尚積
欠如聲明請求之本金、利息及費用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
:新臺幣77674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
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
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
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
6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77674元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
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
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
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
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66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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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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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7674 │ │0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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