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25號
PCDV,107,司促,3625,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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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25號
債 權 人 洪嘉聰
債 務 人 黃庭葳即黃珮玲
債 務 人 倪慶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陸萬元
  ,及其中肆佰萬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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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