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570號
PCDV,107,司促,3570,201802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7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陳受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貳仟肆佰貳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
  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