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韻旂
債 務 人 林廷祐
一、債務人邱韻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捌萬
肆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邱韻旂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邱韻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廷祐給付之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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