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95號
PCDV,107,司促,3095,201802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韻旂
債 務 人 林廷祐
一、債務人邱韻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捌萬
  肆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邱韻旂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邱韻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廷祐給付之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