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8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詹詠絮(原名:劉詹詠絮)
債 務 人 劉怡妏(原名:劉怡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零伍佰
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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