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93號
PCDV,107,司促,1793,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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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3號
債 權 人 賴建仲
債 務 人 PALANCA ARIS SAMBRANO 艾爾
債 務 人 CUSTODIO RICHARD MANALO 理察
債 務 人 VALDEZ ERNIE SORIANO 伊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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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