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徐瑞甫
債 務 人 王世綺
一、債務人王世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有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案外人王世樊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
人案外人楊順芳及案外人王有貴(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
同)537,35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9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王有貴已於105年02月21日辭世,債務人王
世綺、案外人王世樊、案外人楊順芳為其法定繼承人,則債
務人王世綺未於法定期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債務人
等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三)詎債務人案外人王世樊自民國106年03月0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37,35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
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王有貴(已辭世)連帶保
證部分金額為321,928元,另債務人王世綺既為被繼承人王
有貴之法定繼承人,自應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王有貴之遺產範
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世綺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21,92│ │2月01日起 │7月11日止 │一五 │
│ │8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7月12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世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1,92│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8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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