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俞萍
相 對 人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零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本院裁 定認可兩造之間有關工資等爭議案,即新北市政府民國106 年11月30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62232139號函相關調解紀錄, 就金額新臺幣(下同)63,804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 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 :「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 立。2.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63,804元予勞方王俞萍,以 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款項63,804元,資方分 4 期給付,於106 年12月15日給付15,000元、107 年1 月15 日給付15,000元、107 年2 月10日給付15,000元、107 年3 月10日給付18,804元,於給付當日下午3 時前匯入勞方王俞 萍原留薪資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一 次給付。」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見本院卷 第5 至11頁)。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等情,堪信屬實。是 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