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莊智珺
相 對 人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薪資等爭議,於民國 (下同)106年12月26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 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工資新台幣(下同)13,6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 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6年12月26日調解成立在 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資方 同意給付勞方13,600元,勞資雙方同意分為兩期,第一期於 107年1月20日給付勞方10,000元、第二期於107年2月15日給 付勞方3,600元,每期資方於指定日期當日匯入勞方之薪資 轉帳帳戶,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業據聲 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 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3,600元,准予強制執 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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