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鄭倉立 住新北市○○區○○路000 巷000 弄0 號
鄭文建 住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施淑仁
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8 樓
被 上 訴人 陳彩潔 住桃園市○○區○○○街000 號13樓之2
送達代收人朱毓娟
住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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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重訴更一字第9 號撤銷贈與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