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90號
原 告 洪金城
被 告 騰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杜加科
被 告 吳仁銘
徐文貴
陳宣嘉
邱福珍
劉麗蕙
陳健榮
陳秀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 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以106 年度救字第228 號裁定駁 回聲請,並於107 年1 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未據原告聲明 不服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訴訟救助卷宗核閱無訛,經本 院於106 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7 年1 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此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 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傲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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