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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819號
PCDV,106,重訴,819,2018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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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劉瑞連 
被上 訴 人 馬雨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1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
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萬52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萬2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14萬2723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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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