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劉瑞連
被上 訴 人 馬雨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1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
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萬52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萬2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14萬2723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