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23號
原 告 潘美嘉
訴訟代理人 鍾孟杰律師
被 告 林郁翔
王金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
十三日,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於該期日前陳
報如附件所示土地之歷次異動索引,或被告2 人分別曾經持有如
附件所示土地之地籍謄本或所有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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