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2號
PCDV,106,重訴,12,2018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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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林吳秋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長卿等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
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捌萬參仟
陸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伍佰零捌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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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