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林吳秋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長卿等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
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捌萬參仟
陸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伍佰零捌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