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969號
PCDV,106,訴,2969,2018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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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69號
上 訴 人 張宗智
被 上訴 人 曾韋禎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1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 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本息 部分,核屬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及上 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在聯合報、聯合晚報及自由時報,以及在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聯合新聞網」(網址:http ://udn .com/ )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上開請求之裁判費,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 項規定,應分別徵收之,是本件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計12,600元(計算式:8,100 元+4 ,500元=12,6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600元,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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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