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68號
上 訴 人 古文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樊振綱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968號請求返
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
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玖仟陸佰陸拾柒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