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4號
抗 告 人 劉錦龍
相 對 人 華大衛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邰怡萱律師
黃思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
3 日所為之106 年度聲字第334 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甚
明,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法律規
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