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姜羿安(原名姜珮琦)
代 理 人 林子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附件:
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34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 人 ,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8 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 元計算【計算式:8 ×43×10=344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 面影本)。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 段00號2 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如為自用住宅,請說 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之最新土地、建物 登記第三類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 期租賃契約及 繳交房租之相關釋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該屋? 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 由。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前置協商不成立之詳細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 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釋明文件, 暨上開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釋明文件。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 之人?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 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 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釋明)。又就扶養費部分 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 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 ,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 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 、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 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 日 回溯2 年即104 年12月18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 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請補正提出聲請人配偶黃仁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 省略)」、「財政部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敘明聲請人配偶目前之工作情形及各 項收入、先前及目前協助負擔家中生活開銷之詳細情形為何( 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期、給付金錢或協助支應生活花費之金額多 寡等)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 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 即104 年12月18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 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 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4 年12月18日 至106 年12月17日)之收入情形,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應提出相關收入之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
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 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 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 起迄時間。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及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 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照 、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收入 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 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 盡可能提出最近3 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 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 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 細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 漏記載。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4 年12月18日 至106 年12月17日)之支出情形,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 、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 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 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 形為何?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如無從釋明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本院自得不列入計算必 要生活費用數額。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 月負擔膳食費7500元、房屋租金6000元、水費64元、電費265 元、天然氣費174 元、電話費83元、手機費1499元、勞健保費 2332元、交通費600 元、醫療費150 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 之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 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 、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 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 件。
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
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 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 保險契約影本。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 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4 年12月18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 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 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 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4 年12月18日迄 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 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 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 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