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龍賢
代 理 人 戴嘉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15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5 人×43元×10份=2,150 元)。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 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 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1 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正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人子女陳○○」104 、105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請陳報聲請人於104 年11月24日起至106 年11月24日止之各 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 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 說明)。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 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請補正說明聲請人 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4 個月(即106 年9 月至同年 12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 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 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 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 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 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 列說明事項:
㈠交通費500 元:請提出最近2 至4 個月油資及搭乘大眾交通
工具之相關繳費單據。
㈡手機通訊費1,200 元:請說明高額行動電話費之必要性。 ㈢生活雜支1,000 元:請提出最近2 至4 個月之相關證明單據 文件,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 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就子女陳緯帆扶養費9,443 元部分:請至少提出聲請更生前 半年(即106 年6 月至同年11月)每月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 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應 陳報聲請人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 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 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 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最近半年之支出金額)?、請說明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及 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具體詳述,並提出 相關資料。
、依聲請人更生聲請狀之自陳每月清償勞工紓困貸款3,395 元 。請聲請人詳加說明該債務發生之原因、目前是否已清償完 畢並提出相關還款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