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49號
PCDV,106,家訴,149,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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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149號
原   告 陳佶興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被   告 陳信凱
      陳佳玲
      陳楊月汝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陳品宏所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二、三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品宏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死亡,遺 留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財產,被告陳陽月汝為被繼承 人之配偶、原告及被告陳信凱陳信全陳佳玲則係被繼承 人之子女,兩造為被繼承人陳品宏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 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陳品宏雖無以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 ,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因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 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陳楊月汝陳佳玲陳信全曾到庭陳稱:對原告所提被 繼承人陳品宏之遺產範圍及遺產分割方式均無意見等語。 ㈡被告陳信凱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狀作聲 明陳述。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 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陳品宏 之除戶戶籍謄本影本、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影本、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影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彰化銀行新莊分行活期 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永豐銀行西盛分行活期存款 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永豐銀行存本取息存款存單影本、台 北縣三峽鎮農會三峽民生行庫存摺類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 本、新莊後港路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新光 銀行丹鳳分行綜合理財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 彰化銀行新莊分行存款餘額/存額證明書影本、永豐商業銀 行西盛銀行存款歸戶餘額證明書影本、新北市三峽區農會存 款餘(存)額證明書影本、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 新光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陳楊月汝陳佳玲陳信全所不爭執;被告陳信凱則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 信為真正,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 人陳品宏所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遺產,洵屬有據。四、再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 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 、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 妥適之判決。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 1164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 條及第83 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 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 不致與同法第829 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 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 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 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並有最高 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 號、85年度臺上字第1873號、93年 度臺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按依應繼分比例分別 共有方式分割,亦屬遺產分割方法之一種,業如前述,復斟 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意願及利益等 情事後,本院認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之分割方法由兩造依 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對各繼承人利益核屬公平適當 ;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股票、存款,因有數量單位,性質係 可分,是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應屬妥適。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一、二、三 之遺產,為有理由,其分割方法應按如附表一、二、三分割 方法欄所示。
五、又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 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該部分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 負擔,顯失公平,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



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第85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一:不動產
┌──┬─────────────────┬─────┬────┐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
│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由兩造依│
├──┼─────────────────┼─────┤附表四所│
│ 2 │新北市三峽區成福段成福小段238-4 地│66170 分之│示之應繼│
│ │號土地 │28789 │分比例分│
├──┼─────────────────┼─────┤別共有。│
│ 3 │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1分之1 │ │
│ │土地 │ │ │
├──┼─────────────────┼─────┤ │
│ 4 │新北市三峽區成福段成福小段244-4 地│5分之1 │ │
│ │號土地 │ │ │
├──┼─────────────────┼─────┤ │
│ 5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1分之1 │ │
│ │碼:新北市○○區○○街00號1 樓) │ │ │
└──┴─────────────────┴─────┴────┘
附表二:存款
┌──┬────────────┬──────────┬────┐
│編號│金融機構 │金額(新台幣) │分割方法│
│ │ │( 餘額計算至106 年 │ │
│ │ │12月15日止) │ │
├──┼────────────┼──────────┼────┤
│ 1 │彰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587,658 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
│ │ │ │附表四所│
├──┼────────────┼──────────┤示之應繼│
│ 2 │永豐銀行西盛分行活期存款│375,459 元暨其孳息 │分比例分│
│ │帳戶 │ │配取得。│
├──┼────────────┼──────────┤ │
│ 3 │永豐銀行西盛分行定期存款│600,000 元暨其孳息 │ │




│ │帳戶 │ │ │
├──┼────────────┼──────────┤ │
│ 4 │三峽區農會民生行庫活期存│5,074元暨其孳息 │ │
│ │款帳戶 │ │ │
├──┼────────────┼──────────┤ │
│ 5 │新莊後港郵局存簿儲金帳戶│334,145 元暨其孳息 │ │
├──┼────────────┼──────────┤ │
│ 6 │新光銀行丹鳳分行活期存款│2,037,687 元暨其孳息│ │
│ │帳戶 │ │ │
└──┴────────────┴──────────┴────┘
附表三:股票
┌──┬────────────┬───────────┬────┐
│編號│股票名稱 │數量(股)( 股數計算至│分割方法│
│ │ │103年3月25日止) │ │
├──┼────────────┼───────────┼────┤
│ 1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775 股暨其股利、股息 │由兩造按│
│ │有限公司 │ │附表四所│
├──┼────────────┼───────────┤示應繼分│
│ 2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9,000 股暨其股利、股息│比例分配│
├──┼────────────┼───────────┤取得。 │
│ 3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股暨其股利、股息│ │
├──┼────────────┼───────────┤ │
│ 4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6,729 股暨其股利、股息│ │
├──┼────────────┼───────────┤ │
│ 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14 股暨其股利、股息 │ │
├──┼────────────┼───────────┤ │
│ 6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20 股暨其股利、股息│ │
├──┼────────────┼───────────┤ │
│ 7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200 股暨其股利、股息│ │
├──┼────────────┼───────────┤ │
│ 8 │中華開發金控股份有限公司│1,132 股暨其股利、股息│ │
├──┼────────────┼───────────┤ │
│ 9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5,380 股暨其股利、股息│ │
└──┴────────────┴───────────┴────┘
附表四:兩造之應繼分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 │
├──┼──────┼──────┤
│1 │陳佶興 │五分之一 │
├──┼──────┼──────┤




│2 │陳楊月汝 │五分之一 │
├──┼──────┼──────┤
│3 │陳信凱 │五分之一 │
├──┼──────┼──────┤
│4 │陳信全 │五分之一 │
├──┼──────┼──────┤
│5 │陳佳玲 │五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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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